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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6〕6号

平政土〔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实施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5〕

1242号;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卫东区蒲城街道办事处辛南村集体土地1.2369公顷,申楼街道办事处赵庄村集体土地12.2686公顷,鸿鹰街道办事处大营社区集体土地0.6812公顷,建设路街道办事处黄楝树社区集体土地0.2538公顷,共计14.4405公顷(其中耕地1.3768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2个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181.2万元-226.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2658.693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190.6146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2.065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028.9343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13.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190.6146万元。

(四)该批次中若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可以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安置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得重复补偿。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营社区

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4日

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

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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