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5]50号
平政土[2015]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郏快速通道新华区段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5]460号;批准时间:2015年5月11日。批准用途:道路工程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华区焦店镇东果店村等5个农村集体组织,共计20.0768公顷(其中耕地5.3887公顷)。
三、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2个征地区片,每公顷100.92万元-135.42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7.92万元/公顷),共计2718.800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59.0083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8.083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3880.3615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7.9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159.0083万元。
四、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五、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