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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5]48号

平政土[2015]48号

发布日期:2015-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区220千伏龙口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5〕728号批准时间:2015年5月21日;批准用途:电力设施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湛河区姚孟街道办事处姚孟村集体土地1.0191公顷(其中耕地1.0109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1个征地区片,每公顷220.92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7.92万元/公顷),共计225.139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8.0713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2.956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1.2850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7.9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8.0713万元。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用工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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