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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5]44号

平政土[2015]44号

发布日期:2015-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实施201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5〕200号批准时间:2015年4月20日;批准用途交通运输项目用地、商服项目用地、住宅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华区焦店镇东太平村集体土地0.1550公顷、西留村集体土地2.0472公顷、闫庄村集体土地1.8350公顷、中留村集体土地0.6443公顷,滍阳镇南宋村集体土地6.7031公顷、肖营村集体土地4.9618公顷、徐洼村集体土地3.1776公顷、薛东村集体土地20.9665公顷,薛西村集体土地19.0108公顷,共计59.5013公顷(其中耕地44.7161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1个征地区片,每公顷92.7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5515.770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785.4172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40.24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186.1264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13.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785.4172万元。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