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2-14

关于平顶山市2017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2018〕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2017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8〕11号批准时间:2018年1月5日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华区焦店镇张庄村集体土地15.6065公顷;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高庄村集体土地34.3971公顷,西市场街道办事处张泉庄村集体土地11.8074公顷公顷,共计61.8110公顷(含耕地4.7828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补偿标准为160.9200万元-201.1200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附着物青苗所有者和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清点、签字确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标准据实核算。

3.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00万元。

4.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分别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等。

五、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张贴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