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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政土[2013]32号

发布日期:2013-03-29

宝丰县人民政府:

     你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批的批复》(豫政土〔2013〕139号)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征收杨庄镇等4个镇东彭庄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1.6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8367公顷,共计32.4728公顷(其中耕地31.6361公顷)作为你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同意你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你县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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