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1〕644号;批准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征收湛河区南环路街道牛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0.2990公顷;北渡镇莲花盆村集体建设用地10.4515公顷、石庙村集体建设未利用地2.7465公顷,共计23.497公顷。该批次用地共三宗土地,四至如下:
A宗:征收湛河区南环路街道牛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0.2990公顷,东至牛庄村土地,南至姚电大道,西至亚兴路,北至漯宝铁路用地;
B宗:征收湛河区北渡镇石庙村集体未利用地2.7465公顷,东至石庙村土地,南至石庙村土地,西至石庙村土地,北至石庙村土地;
C宗: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村集体建设用地10.4515公顷,东至北渡村土地,南至莲花盆村土地,西至平桐路,北至中平能化职业病防治医院、莲花盆村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南环路街道牛庄村属湛河区一级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190.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北渡镇莲花盆村、石庙村属湛河区二级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163.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印发)执行,据实清点补偿。
(三)社会保险费用标准: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住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抢栽、抢挖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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