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实施2010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1]472号;批准时间:2011年6月11日。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征收滍阳镇北滍村集体耕地5.9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2891公顷,东滍村集体耕地0.8003公顷,薛西村集体耕地3.6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2313公顷,共计10.9000公顷(其中耕地10.3796公顷)。该批次共一宗土地,四至如下:
东至东滍村土地;南至北滍村土地;西至北滍村土地;北至薛西村土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滍阳镇北滍村、东滍村、薛西村属新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Ⅵ级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70.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11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留地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