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石龙区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分别于2010年12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0〕874号文批准、2011年3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平政土〔2011〕29号文批准。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人民路办事处夏庄村集体耕地21.9429公顷、其它农用地0.7939公顷,共计22.7368公顷(其中耕地21.942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共涉及二级区片,二级区片标准为61.20万元/公顷,计1391.492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300.125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平政〔2009〕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粮食秋作物一类地的标准补偿, 补偿标准为1.275万元/公顷,计27.9772万元。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1091.3664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社保资金300.1258万元按照《省劳动和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被征地群众的社保问题。
3、企业用工安置。用地单位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劳动力193人。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以上征地范围内的村组于2011年4月8日前到石龙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