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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0]504号;批准时间:2010年05月25日;批准用途:工业、公共设施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实施转用并征收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集体旱地0.5344公顷;北渡镇北渡村集体旱地15.6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3817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中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一)补偿安置费:该批次用地位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级范围,标准为177万元/公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印发)进行补偿。

(三)社保费用: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按13.2000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北渡村)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登记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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