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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0915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平政土﹝2009145号)的转用并征收垭口街道石门郭村集体耕地1.2822公顷,朱兰街道朱兰村集体耕地0.1268公顷,征收垭口街道石门郭村集体建设用地0.2619公顷,共计1.6709公顷(其中耕地1.4090公顷)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舞钢市一二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ABCD四宗)。

二、征地位置

A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通平路西段路北,其四至为:东至水沟、西至路、南至通平路、北至耕地;

B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通平路西段路北,其四至为:东至田洛庄耕地、西至田洛庄耕地、南至通平路、北至田洛庄耕地;

C宗地位于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建设路西段路南以东,其四至为:东至生产路、西至半山刘组耕地、南至半山刘组耕地、北至建设路;

D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其四至为:东至平舞铁路、西至市供销商贸公司、南至河湾村、北至水泥路。

三、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征收土地地类、面积

A 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耕地0.4255公顷;

B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耕地0.2928公顷;

C 宗征收土地属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集体耕地0.1268公顷;

D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土地0.8258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56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619公顷)。

以上四宗共计1.6709公顷(其中耕地1.409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1.944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9倍为17.4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按15倍为29.1600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为46.6560万元/公顷。

五、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补偿,即0.972万元/公顷。

、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和非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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