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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71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09597号)、20098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平政土﹝2009124号)的集体耕地14.1820公顷、林地1.1729公顷、园地0.29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29公顷、未利用地3.5020公顷、使用国有林地3.8870公顷,共计23.3929公顷(其中耕地14.1820公顷)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舞钢市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AB两宗)。

二、征地位置

A宗地位于垭口办事处垭口村焦沟以南,其四至为:东至铁路、西至荒山、南至道北住宅区、北至刘山公园。

B宗地位于院岭街道办事处院庄村以东,其四至为:东至院庄村、西至院庄村、南至路、北至河。

三、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征收土地地类、面积

A宗征收土地属使用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国有林地3.8870公顷。

B宗征收土地属院岭街道办事处院庄村集体耕地14.1820公顷(其中菜地5.9195公顷、旱地8.2625公顷)、园地0.2961公顷、林地1.1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3529公顷、未利用地3.5020公顷,合计19.5059公顷。

以上共计23.3929公顷(其中耕地14.182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标准。我市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舞钢市统计局2009年度提供的统计数字2.215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补偿标准为19.93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倍数为21倍,补偿标准为46.5255万元/公顷。

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155万元/公顷计算。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补偿标准为19.93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倍数为21倍,补偿标准为46.5255万元/公顷。

该批次用地补偿费总和已达到法定上限,但目前被使用土地单位的职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标准,所以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规定,舞钢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拿出199.6584万元(其中国有石漫滩林场33.1755万元、院岭办事处院庄村166.4829万元)支付给国有石漫滩林场及院岭办事处院庄村。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754.4675万元,计75万元/公顷。

五、青苗费

旱地的青苗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914号)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1.2750万元/公顷计算,计10.5347万元;菜地的青苗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914号)文件规定的蔬菜补偿标准4.6500万元/公顷计算,计27.5257万元;青苗补偿费共计3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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