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煤业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矸石山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07〕297号;批准时间: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该项目占地位置四至为:东邻四矿矸石山,南邻北环路,西邻焦店镇张庄村土地,北邻焦店镇张庄村村庄南路。转用并征收新华区焦店镇张庄村集体耕地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16.2000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4.58万元/公顷;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0.8100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结合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内容。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