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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第七加油站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05-27

 

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叶县第七加油站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叶县第七加

油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豫政土〔2006〕755号。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许南公路东侧旧县乡境内,本次征收该乡止张村集体耕地0.6518公顷。

三、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14.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实行调整土地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到叶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

附着物不与办理补偿登记。

七、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

相应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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