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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05-27

 

叶县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叶县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豫政土〔2007〕245号。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五个乡镇,具体包括:遵化店镇大王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6270公顷、戴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3119公顷、张寨村集体建设用地0.3150公顷;龚店乡十里铺村集体建设用地1.3128公顷;田庄乡宋庄村集体建设用地2.5366公顷;城关乡东卫庄村集体建设用地2.3049公顷、刘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6884公顷、草厂村集体建设用地1.8069公顷;洪庄杨乡张集村集体建设用地0.2235公顷、白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226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城关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5—1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25—27万元/公顷;

遵化店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万元/公顷;

龚店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25万元/公顷;

田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

洪庄杨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25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实行调整土地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叶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从土地行主管部门现场勘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相应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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