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爱鑫肉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16-08-05

2015年1月13日,我局对平顶山市爱鑫肉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叶县叶邑镇中村龙旧路中段路南中村12.03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7.63亩)建设屠宰厂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7月29日对该单位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22.8平方米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5092.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147676.7元。对非法占用的2930.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8791.5元。共计:156468.2元。

平顶山市爱鑫肉食品有限公司对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请诉讼,也不履行。2016年1月18日,我局又向平顶山市爱鑫肉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平国土资强催字〔2016〕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内容。2016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处罚决定书内容。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没有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明显违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6日我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裁定复议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行审41号行政裁定;

二、对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三项内容由叶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内容由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我局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局申请复议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违法占用土地的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两项内容裁定由我局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律条款授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等强制措施,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无法落实该裁定内容。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

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意见》(平文〔2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恳请市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令由叶县人民政府或叶邑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