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郭玉水煤球厂占地案情况的调查及处理
经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反映人反映的宗地位于前营乡前营村西路南,属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三组土地。原为前营徐毛合洗煤厂,系建设用地。后建新农村该洗煤厂被占用,剩余部分现为郭玉水煤球厂,面积约3亩多。郭玉水是前营乡前营村三组村民,在2010年与三组村民达成口头协议租赁该宗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700元,后于2013年于该村三组村民签订书面土地租赁协议。(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现土地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钱款已付清。
经现场踏看,该宗地有部分建筑物和临时棚,无院墙。据当事人郭玉水及部分村民陈述,经核实煤场内的建筑物系原洗煤厂所建,原建筑物由前营村委员会收回集体,现由前营村村委会委托本村村民郭玉水管理使用。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宝国土资〔2015〕45号),并于2015年6月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宝国土资〔2015〕65号)。就该宗地临时棚违法占地,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与前营乡人民政府沟通,督促郭玉水自行拆除,否则在前营乡下一步的拆除行动中予以拆除。若郭玉水确实需要使用该宗地,下一步督促郭玉水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前营村或郭玉水煤球厂情况基本属实。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