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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甘石崖铝土矿非法开采有关问题的案件调查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5-10-07

 

    2015年5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实名反映“宝丰县观音堂林站甘石崖铝土矿非法开采情况的实名举报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该案我局于2015年4月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鹏翔公司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函”后,已指定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将进出矿区道路封死,现该矿区无任何采矿施工行为。2015年5月15日,我局向省厅执法处进行了专题汇报后,按照省厅要求,我局于2015年6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宝丰县甘石崖铝土矿案件联合工作组”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6月4日进驻宝丰县,经过实地调查和资料核实,目前有关情况基本调查完毕,已进入法定处理程序,现报告如下: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2014年10月3日以来,陈清国等人在宝丰县观音堂境内非法开采铝土矿,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市安委会均要求依法对该矿无证开采、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而宝丰县国土局充当保护伞不予查处,致使陈清国等人更加疯狂开采等问题。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一)关于中铝公司非法转让采矿权问题

经查: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和2010年8月两次与平顶山鹏翔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矿山施工合同书》。该行为已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为中铝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转让采矿权,省厅并致函中铝公司进行自查或整改(详见附件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中铝公司规范在河南区域铝土矿采矿管理的函》)。由于中州矿业公司与鹏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后未再与任何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我局不再立案。

    (二)关于平顶山市鹏翔公司非法采矿问题

    我局于2015年6月4日对鹏翔公司无证采矿行为立案调查(详见附件2:《立案呈批表》平国土资矿产立字【2015】001号)。由于无法找到鹏翔公司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为取得案件直接证据和进行有效对证,我局于2015年7月9日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3)和《接受调查通知书》(附件4)粘贴在鹏翔公司办公场所和陈清国住宅大门上。我局于2015年7月20日在《平顶山日报》进行了媒体公告(附件5),要求鹏翔公司法人代表六十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2015年9月18日,当事人陈清国来我局协助调查。由于该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巨大,根据《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七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省厅提交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对平顶山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报告》(附件6)。待省厅出具鉴定报告后,我局按程序依法处理。

(三)关于鹏翔公司违法占地问题

    我局针对信访人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查阅了有关资料,询问了当地干部和踏勘了现场,于2015年5月29日向中州矿业公司发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中铝公司矿山用地行为的通知》(平国土资[2015]69号)(附件7),要求中州矿业公司对平顶山市辖区内铝土矿开发用地进行自查,限期完善临时用地手续。于2015年7月16日向宝丰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群众反映宝丰县观音堂林站、李庄乡以探矿开采、防汛救援通道为名挖坑、修路责令整改的通知》(平卫整办【2015】11号)(附件8),责成宝丰县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到位”。于2015年8月15日下发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宝丰县甘石崖矿区加强土地监管的通知》(平国土资【2015】127号)(附件9),要求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对“甘石崖矿区在2010年前后发生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关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失职问题

1、关于举报中涉及公职人员办矿及领导干部涉嫌包庇问题。我局纪检检查组分别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谈话询问和下发函询通知书,被举报人也向我局纪检监察室写过情况说明,均不承认有上述问题。经再次与举报人沟通,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涉嫌包庇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

2、关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监管失职问责问题。                

调查重点对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涉土、涉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纪检检查组分别对土地执法队、矿产资源稽查队、观音堂铝粘土资源管理所、大营矿产资源所不同时期的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还要根据矿产资源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再进入问责程序。

四、下一步工作

(一)依法定程序查处到位

目前我局已向省厅申请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对平顶山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报告》待省厅鉴定后,我局依据鉴定结果,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若即不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义务,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到位

根据省厅对违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的鉴定结果,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到位

对是否违法采矿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最终认定后,将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采矿用地严格监管到位

    我局将根据(豫国土资发【2014】24号)(附件10)文件精神,对我市铝土矿采矿用地严格监管,已向中铝公司下达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凡是不完善临时用地手续进行开采的矿山用地,将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

综上所述:鉴于该信访事项已进入法定处理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建议结案。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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