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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违法试采案:

发布日期:2011-07-20

本机关在2010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中,发现河南省汝州市炉沟-汝阳县铁矿详查项目(探矿权人:河南省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存在违法开采嫌疑,并于2011年1月20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实,该项目探矿区域内有多处违法采坑,大部分采坑是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前,由当地群众私采滥挖造成的(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共试采出铁矿石约550吨,矿石已经售出,售价每吨70元,违法所得共计:38500.00元,现场违法试采行为已停止。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探矿权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试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3-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4万元罚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试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千伍佰元整(¥385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万捌千伍佰元整(¥58500.00)。

河南省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对处罚无异议,已在规定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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