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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陆顺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11-07-16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擅自占用新华区西市场办事处张泉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楼房,本机关于2011年6月23日对该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0年11月26日擅自占用新华区西市场办事处张泉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楼房。该宗地位于平安大道西段北侧,北至村民住宅;南至平安大道;西至农村道路;东至双鹰蔬菜批发市场。非法占地总面积4819.89平方米,其中耕地4769.02平方米,农村道路为50.87平方米。现该宗地已建设两栋楼房,分别为三层、四层,建筑面积7462平方米。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认定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已于2011年7月16日对该单位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 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和第一目“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819.8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张泉庄村集体。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19.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三、对非法占用的4769.0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76304.32元;对非法占用的50.87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152.61元,两项罚款总计7645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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