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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鼎辉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11-06-16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擅自占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场坊村集体土地动工建厂,本机关于2010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0年11月25日占用新华区焦店镇场坊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该宗地位于场坊村凤鸣路东侧,宗地四至为:北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东至耕地。非法占地总面积8580.88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坑塘水面)。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认定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已于2011年5月4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 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580.8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场坊村集体。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580.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三、对非法占用的8580.88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51485.28元。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罚款事项,处罚决定书其他处罚内容正在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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