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该单位擅自占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本机关于2010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0年10月26日占用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占用土地位于平郏路中段西侧,宗地四至为:北至西吴庄村耕地、荒草地;南至西吴庄村耕地;西至西吴庄村耕地、荒草地;东至平郏公路。非法占地面积10502.68平方米,其中耕地7013.46平方米,荒草地3489.22平方米。现该宗地四周围墙现已建起,在东北边缘建设有两层办公楼,一层门卫室及管理房,建筑总面积为:695.53平方米。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认定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已于2011年3月8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 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 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502.6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西吴庄村集体。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502.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695.53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7013.6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计126242.28元;对非法占用的3489.22平方米荒草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27913.76元,两项共计壹拾伍万肆仟壹百伍拾陆元零肆角(15415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