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同正无证采矿案:
2011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汝州市寄料镇盛家村铝土探矿区巡查时,发现一台挖掘机正在盗采铝土资源。当事人郑同正不能提供有效采矿许可证,遂对其下达了《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挖掘机电路板一块。经现场勘测: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已剥离山体面积31.32平方米。本机关于6月2日对此违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铝土资源,无证采矿现场没有采出铝土矿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无证开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当事人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第三款“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剥离山体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郑同正对处罚无异议,已在规定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