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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金元粘土矿无证采矿案

发布日期:2008-12-29

市矿产资源稽查大队第一分队在巡查中发现鲁山县金元粘土矿持过期采矿许可证仍进行采矿,立即制发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其无证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鲁山县金元粘土矿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和改正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000元。20085月此案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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