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科创钢板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08-12-11
2008年4月6日立案。案由:非法占地。经查:舞钢市海明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与舞钢市枣林乡人民政府签订《关于枣林乡中原玻璃厂租赁协议书》,舞钢市枣林乡人民政府将原乡办企业中原玻璃厂生产线及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28亩以50万元价格租赁给舞钢市海明集团有限公司,舞钢市海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原中原玻璃厂院内改建钢板加工项目工程,并成立了舞钢市科创钢板加工有限公司,工程已建成。所占土地面积14859平方米,地类为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非法占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处罚结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85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的148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