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 总 则
(一)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迅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六)威胁10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0万元以上财产安全的临灾险情,为严重地质灾害临灾险情。
(七)本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出现严重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出现严重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军分区分管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二)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保障组、设施抢修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民政局、安监局、气象局、水文分局,灾险情发生地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地质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做好气象预报预警和水文监测,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协调、落实并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现场联络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
平顶山军分区牵头,市武警支队、公安局、电业局、灾险情发生地县(市)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安排救治医院,调集药品、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物资保障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做好急需救济物资的调配和供应,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调集急需的救灾车辆等。
6.设施抢修组
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民政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农业局、电业局、电信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道路等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校舍、居民住房,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7.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日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依据市处理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机制,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三)担负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 抢险救援人员组织和应急物资准备
(一)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
1.抢险救援人员主要由武警、灾险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基层民兵和青壮年劳动力组成;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
2.抢险救援人员由现场抢险组统一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 应急物资、资金准备
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被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商务部门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
四 地质灾害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地质灾害报告程序
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二)地质灾害的处理程序
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政府接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严重临灾险情报告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宣布成立指挥部,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各应急小组组成单位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
4.综合协调组在现场应迅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对出现临灾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确定威胁人口和财产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地质灾害发生后,查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提出抢险的对策和措施。
5.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取得指导和支援。
6.灾害险情得到有效处置,综合协调组建议宣布结束地质灾害应急期,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7.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综合协调组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省、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 发生地质灾害时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一)预警信号发布
1.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2.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群众服务的意愿。
(二)通讯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24小时都要保证通讯工具畅通。
2.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工具的畅通。
3.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坏时,电信单位要架设临时设备,保证通讯的畅通。
六 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一)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方案中应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路线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二)应急卫生防疫措施
1.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帮助。
2.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指导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应急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七 附则
(一)各县、区、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