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 0 l 2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组织2 0 l 2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11]168号
关于组织2 0 l 2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解决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从2 01 2年起,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在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同时,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续作项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有关评审机构对中央财政已支持
的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
查结果确定续作项目20 1 2年预算安排计划。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预算执行较好、资金使用规范的项目,将继续安排资金预算,并视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反之,则将核减项目预算或暂停下达项目预算,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
二、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解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
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将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条件和数量。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
下列条件:
1.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或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示范工程应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0km2;.
3.治理区域内土地权属明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具有治理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
4.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新增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之和不小于治理区域面积的80%,其中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治理区域面积的45%。
5.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的潜力,在探索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请各地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全国和本地矿产资源规划,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选择不超过2个示范工程项目(本地无符合条件的可不申报),组织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中央财政已安排正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纳入示范工程范围:
(二)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的主要内容。示范工程实
施方案(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示范工程项目名称、组织实施部门;
2.项目区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历史及现状;
3.项目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年治理投入情况和成
效;
4.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5: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和预期成
效;
6.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筹措的具体方案,包括预计总投资、分年度投资、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地方匹配资金、吸引竽会资金等;
7.示范工程开展的保障措施,重点说明体制机制保障、匹配资金保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配套政策等。
(三)论证方案大纲。国王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通过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等方式对方案大纲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排序。
(四)确定示范工程。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及财力情况,择优选择若干项目为示范工程,经批复后逐步实施。
(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接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复后,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依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对方案大纲进行补充完善,并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实施方案可参照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在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依据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六)时间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