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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值班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值班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6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值班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厅地质灾害应急

中心:

    为加强我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值班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汛期全省实行全天24小时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值班期限原则上定为每年61日至931日。如汛期出现延期时,值班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531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并抄送厅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三、汛期实行地质灾害日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日12时前,分别用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厅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报告本辖区前日12时至当日12时地质灾害隐情、灾情和相关防治工作动态。

    四、重大灾情采取速报形式,不受日报时间限制。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涉及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形成专题信息报告。

    五、厅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急专家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全省每日地质灾害险情及有关方面工作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汇总,按规定要求向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报告。

    六、要严格遵守地质灾害值班信息报告工作纪律。对不按上述要求认真执行值班报告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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