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条件:(单项8份)
1. 资格申请表;(原件)
2. 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 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 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 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 注册资金证明和单位电话;
9. 单位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及账号;(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
10.技术工作人员证书;
四、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乙级证书认定,厅负责丙级资质认定。
1. 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 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甲、乙级)、审查(丙级);
5. 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6. 准予认定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防治工程资质证书;
7. 不予认定(丙级)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