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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发布日期:2011-03-29

一、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条件:(单项8份)

1  资格申请表;(原件)

2  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  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  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  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  注册资金证明和单位电话;

9  单位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及账号;(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

10.技术工作人员证书;

四、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乙级证书认定,厅负责丙级资质认定。

1  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  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甲、乙级)、审查(丙级);

5  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6  准予认定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防治工程资质证书;

7  不予认定(丙级)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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