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土地收费项目 | ||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 | 计价格[2001]1734号、豫计收费[2001]1443号 | |
1.普通证书 | ||
个人 | 5元/证 | |
单位 | 10元/证 | |
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 | 20元/证 | |
二、土地登记费 | 发办[1993]10号、[1990]国土(籍)字93号、豫价房字[1993]87号 | |
(一)土地权属调查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 |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 |
(二)地籍测绘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 |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 |
(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10元/图幅 | |
三、土地闲置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政[2008]52号 | |
(1)以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 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5倍 | |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土地出让金20% | |
四、耕地开垦费 | 豫政办[2007]33号、豫政[2008]52号 | |
(1)占用基本农田的 | 18-22元/平方米 | |
(2)占用耕地的 | 9-13元/平方米 | |
矿产收费项目 |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令第150号 |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注:依据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价费字[1992]251号 |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邻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 | 100元 | |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 | 50元 | |
(3)变更勘查项目 | 50元 | |
三、采矿登记收费 | 注:依据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价费字[1992]251号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 |
(2)矿山企业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
四、探矿权使用费 | 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五、探矿权价款 | 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探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豫财办建[2007]135号 |
六、采矿权使用费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七、采矿权价款 | 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豫财办建[2007]135号 |
八、地质成果资料费 | 与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 价费字[1992]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