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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自由裁量阶次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10-12-28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公开平等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就如何适用罚款基准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四、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结合国土资源执法实际,适用罚款自由裁量的违法行为划分5个裁量阶次。

(一)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

(二)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继续实施,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害降低在最低限度,主动接受处理。

(三)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后,造成一定的损害,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发生后经制止不听劝阻。

2)土地违法面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让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面积及违法所得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的。

3)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4)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具体案件中裁量阶次的认定应在案件讨论报告中集体讨论决定,报市局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六、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中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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