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土地闲置费

发布日期:2008-12-19

 

      批准收费机关和文号:《土地法》;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房[1999]288号。

      (一)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算单位: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收费标准:24倍。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单位: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20%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