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土地复垦费

发布日期:2008-12-19

土地复垦费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平价房(2006172号。

(一)1、地下采煤、采矿按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耕地每吨1.5-2.00元;2、其它土地减半。

(二)1、地下采煤、采矿造成土地破坏,按设计、生产量计征,耕地每吨1.70元。2、其它土地减半。挖沙、取土、采石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下挖2内,0.5/米。两米以上(含两米0.8/米,采石0.5/米。3、粉煤灰、矿石、选矿、尾砂、冶炼矿渣压占土地,耕地4.5/平方米。4、废弃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公路用地及停止和转移的企业地5/平方米。5、排污造成耕地破坏8/平方米。6、其它因生产造成土地破坏1/平方米。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