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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发布日期:2008-06-07

1、采矿权使用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3、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2)、《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4、采矿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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