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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翔大道以南、大西环路以西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日期:2019-01-31

平顶山市规划委员会纪要﹝2018﹞4号      附件6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翔大道以南、大西环路以西区域部分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8年12月28日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四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翔大道以南、大西环路以西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用地位置

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翔大道、大西环路、长安大道和健康大道四条城市道路所围合形成的区域。

(二)用地性质

F-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F-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F-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F-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I-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I-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I-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

I-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I-01-05地块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I-02-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I-02-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J-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J-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J-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J-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J-02-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J-02-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J-02-03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J-02-04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三)地块控制指标

1、F-01-01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5305.74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40%;

(3)容积率:小于1.2;

(4)绿地率:大于30%;

(5)建筑高度:小于40米;

2、F-01-02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7934.62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5%;

(3)容积率:小于0.1;

(4)绿地率:大于70%;

(5)建筑高度:小于10米;

3、F-01-03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8410.26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5%;

(3)容积率:小于0.1;

(4)绿地率:大于70%;

(5)建筑高度:小于10米;

4、F-01-04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5312.74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40%;

(3)容积率:小于1.2;

(4)绿地率:大于30%;

(5)建筑高度:小于40米;

5、I-01-01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3833.21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6、I-01-02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48568.82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32%;

(3)容积率:小于1.5;

(4)绿地率:大于35%;

(5)商业建筑面积所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重不超过10%;

(6)建筑高度:小于27米;

7、I-01-03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9999.37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25%;

(3)容积率:小于0.8;

(4)绿地率:大于40%;

(5)建筑高度:小于20米;

8、I-01-04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2541.97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9、I-01-05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2552.72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25%;

10、I-02-01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20244.96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1、I-02-02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97948.13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32%;

(3)容积率:小于1.5;

(4)绿地率:大于35%;

(5)商业建筑面积所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重不超过10%;

(6)建筑高度:小于27米;

12、J-01-01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0291.15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3、J-01-02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53582.70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30%;

(3)容积率:小于2.0;

(4)绿地率:大于35%;

(5)商业建筑面积所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重不超过10%;

(6)建筑高度:小于36米;

14、J-01-03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3844.41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5、J-01-04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4472.64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6、J-02-01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3965.15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7、J-02-02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67056.90平方米;

(2)建筑密度:小于30%;

(3)容积率:小于2.0;

(4)绿地率:大于35%;

(5)商业建筑面积所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重不超过10%;

(6)建筑高度:小于36米;

18、J-02-03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14618.44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19、J-02-04地块

(1)规划用地面积:7007.72平方米;

(2)绿地率:大于70%;

(四)道路和建筑退界距离

1、道路控制

规划长安大道、大西环路龙翔大道、健康大道为城市主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60米、40米60米、50米。

规划凤舞路为城市次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

规划龙翔二街、幸福路为城市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20米。

2、建筑退让距离

F-01-01地块规划建筑退西侧健康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9.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

F-01-04地块规划建筑退西侧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米,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9.0米,东侧退凤舞路道路红线不少于14.5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

I-01-02地块规划建筑西侧退凤舞路道路红线不少于14.5米,北侧退龙翔二街道路红线不少于8.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9.0米,南侧退与中小学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2.0米、南侧退与公园绿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

I-01-03地块规划建筑西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9.0米,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2.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

I-02-02地块规划建筑西侧退幸福路道路红线不少于8.0米,北侧退龙翔二街道路红线不少于8.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

J-01-02地块规划建筑西侧退凤舞路道路红线不少于14.5米,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西南侧退凤舞路与龙翔二街交叉口用地边界线不少于7.0米。

J-02-02地块规划建筑西侧退幸福路道路红线不少于8.0米,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0米。

3、交通出入口方位:

F-01-01地块出入口通向西侧健康大道。

F-01-04地块出入口通向东侧凤舞路。

I-01-02地块出入口通向西侧凤舞路、北侧龙翔二街。

I-01-03地块出入口通向东侧幸福路。

I-01-05地块出入口通向东侧幸福路、北侧龙翔二街。

I-02-02地块出入口通向西侧幸福路、北侧龙翔二街。

J-01-02地块出入口通向西侧凤舞路、南侧龙翔二街。

J-02-02地块出入口通向西侧幸福路、南侧龙翔二街。

(五)建筑设计要求   

1、建筑风格以中式和现代风格为主,外观造型应简约明快,并应服从整体空间形态的要求,处理好与周边建筑空间的关系。

2、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须满足人防、消防等要求。防火间距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规定。

3、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图中所标地上建筑控制线距离为地上建筑物的退路退界最小控制距离,建筑物的具体定位应根据其性质、体量进行控制,并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省、市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

(六)配建设施要求

1、本规划用地分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F-01-01地块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

F-01-04地块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

I-01-02地块配建一所6班幼儿园,位于地块西南角,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物业管理;

I-01-03地块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

I-01-04地块配建公共厕所;

I-02-02地块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社区服务站、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开闭所、热交换站、通讯综合接入机房;

J-01-02地块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物业管理;

J-02-02地块配建一所6班幼儿园,位于地块西南角,配建居民停车场/库、居民存车处、垃圾收集点、变电室、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物业管理、菜市场;

J-02-03地块配建公共厕所。

3、规划场地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规划场地内必须设置与居住建筑配套的健民体育活动设施。规划用地内新建住宅楼房邮政报箱安装率达到100%。

4、居住地块内须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

5、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住宅每户不少于1.0个,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平方米的户型每户不少于1.5个;商业建筑每百平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住宅每户不小于1.5辆,商业建筑每百平方建筑面积不少于8.0辆。

6、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平顶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平防安〔2015〕14号)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7、规划地块内的地下空间应充分考虑停车、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平战统筹兼顾,且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8、图则中公共服务与配套设施为地块建设的最低控制要求,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应按居住人数增加公共服务与配套设施规模,且与居住设施同步配套。 

9、规划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七)市政配套设施

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在净用地范围内配套给水、排水、电力、弱电、热力、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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