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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大香山路周边区域棚户区 改造项目(杨官营村安置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日期:2018-09-13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审查会纪要〔20183  附件12

新华区大香山路周边区域棚户区

改造项目(杨官营村安置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8年3月5日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第三次规划业务审查会原则通过了新华区大香山路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杨官营村安置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区位

位于大香山路南段路东杨官营村。

二、地块控制指标

总地块

规划用地面积:321951.57平方米。

A1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兼容商业用地。

2、地块控制指标

  1)总用地面积:68865.55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30%;

  3)容积率:  不大于2.0;

  4)绿地率:  不小于35%;

  5)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

6)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A2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2、地块控制指标

  1)总用地面积:15922.48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10%;

  3)容积率:  不大于0.1;

  4)绿地率:  不小于70%;

  5)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

A3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

2、地块控制指标

总用地面积:32766.51平方米。

B1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兼容商业用地。

2、地块控制指标

  1)总用地面积:147371.37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30%;

  3)容积率:  不大于2.0;

  4)绿地率:  不小于35%;

  5)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

6)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B2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2、地块控制指标

1)总用地面积:3611.46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30%;

  3)容积率:  不大于2.0;

  4)绿地率:  不小于35%;

  5)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

6)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B3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

2、地块控制指标

  总用地面积:41645.46平方米;

B4地块

1、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2、地块控制指标

  1)总用地面积:11768.74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10%;

  3)容积率:  不大于0.1;

  4)绿地率:  不小于70%;

  5)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

、道路和建筑退界距离

1、道路控制

大香山路道路红线40.0米,,规划一号路道路红线40.0米,平安大道道路红线60.0米。

2、建筑退让距离

A1地块建筑南侧退用地边界不少于10.0米,北侧退用地边界不少于10.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不少于10.0米。

B1地块建筑西侧退用地边界不少于10.0米,南侧退用地边界最近处不少于10.0米,东侧退用地边界最近处不少于3.0米。

3、建筑设计要求

(1)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在建筑退界距离的要求下,满足日照、人防、消防、安全等要求。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新颖大方,采用现代建筑风格,并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沿街建筑立面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图中所标地上建筑控制线距离为地上建筑物的退路、退界最小控制距离,建筑物的具体定位应根据其性质、体量进行控制,并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省市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3)规划实施前应探明地下管线埋设情况,规划建筑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4)该地块沿大香山路景观界面应具有延续性和韵律性。

(5)电力线路改移方案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4、配建设施要求

(1)本规划用地分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规划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

(3)规划场地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规划场地内必须设置与居住建筑配套的健民体育活动设施。规划用地内新建住宅楼房邮政报箱安装率达到100%。

(4)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平顶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平防安〔2015〕14号)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5)商业比例是指规划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住宅每户不少于1.0个,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平方米的户型每户不少于1.5个;商业建筑每百平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住宅每户不少于1.5辆,商业建筑每百平方建筑面积不少于8.0辆。

(6)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的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7)规划地块内的地下空间应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平战统筹兼顾。

(8)图则中公共服务与配套设施为地块建设的最低控制要求,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应按居住人数增加公共服务与配套设施规模,且与居住设施同步配套。

(9)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社区养老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平政办【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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