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踏勘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听证) 4、审查与决定 5、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加盖设计资质印章的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 3、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不需批准建设项目的除外); 4、新征用地需提供: (1)选址意见书; (2)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征地意向协议; (3)土地主管部门关于用地基本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5、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用地内现状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如有违法建设,需先进行处罚,并提供我局法规科出具的已进行处罚可办理用地手续的证明; 6、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需提供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属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需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出租许可证; 7、正在使用的土地,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需持土地使用证原件,经查验后留存复印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需经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或提供原始征地手续,并经相邻单位在地界测量图的相邻边界盖章认可;属平煤集团用地的,需由平煤集团出具附有地形图和具体坐标位置、盖有平煤集团地产管理专用章的地籍证明; 8、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涉及水利、消防等方面的,需征求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0、属压煤区的应提供平煤集团总工办出具的对选址区域内地下资源不再开采的证明(附具体地块坐标位置);属塌陷区的,应提供平煤集团总工办出具的对选址区域内地下资源开采情况的证明(附具体地块坐标位置),; 11、附具体坐标的1:1000地块测量成果图(应有申报单位盖章及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12、需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应提供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4963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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