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 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5〕22 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我省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检的机构;
2.熟悉河南省相关矿业权管理和价款评估政策要求;
3.提交近两年工作业绩报告;
4.提交独立负责报告质量和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参加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组织年检的,或年检有效期已过的,不得在我省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或两次注册时间不连贯,注册空白期内不得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发〔2011〕40号文件有关附件。
(三)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涉及我省矿业
权评估项目的,须在省厅进行工作备案,包括评估工作备案和评估现场工作完成情况备案,具体表式见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有关附件。
(四)每年12月底前,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要向省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当年度省厅委托项目评估汇总表,含项目名称、评估师、评估矿种、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评估结果等。非价款评估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格式上报。
2.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的,暂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我省为期1年的执业行为;出现2次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其永久退出河南矿业权评估市场。
3.发现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利害关系人串通,恶意提高或降低评估结果,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永久停止其在我省的执业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诚信体系
建立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履职情况和违法、违纪、违约、重大失误等为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公示、通报和“黑名单”等奖惩办法。奖励诚信者,惩戒失信者,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83号)同时止。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