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中涉及公司股权变更问题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5〕17 号
发布日期:2015-03-26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 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中涉及矿业权人公司股权变 化问题的处理,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中,凡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注 册号没有发生变化,但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已 经依法变更的,矿业权申请人应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查询 证明,向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出公示申请。公示无异议的, 交易中心出具公示无异议意见后,按正常程序办理矿业权登记手 续.
二、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办理公示时,应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并通过网上工商注册登记查验系统查证矿业权人的工商注册及年检等相关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有效。公示结束后,应出具公示意见。以往我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