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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6日



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环办土壤函〔2016〕1806号)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平顶山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沿线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平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在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等1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7号),编制平顶山市详查具体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在详查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技术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平顶山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根据调查成果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变化趋势。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完成潜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并及时更新污染地块数据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周边等布设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建立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及已污染和疑似污染地块,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舞钢市、鲁山县、叶县等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较好的县(市、区)为依托,配备土壤环境污染监测所需仪器,提升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 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制定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目前开展的土壤相关工作,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详查等,形成土壤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2018年底前完成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并对接河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流转、粮食收购、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平顶山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以耕地为重点,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逐步建立全市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划定工作,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各类别土地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格管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的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等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并颁布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6.合理使用安全利用类耕地

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经过详查确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替代种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推动各县(市、区)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等参与)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用途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 2020 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禁止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将无法修复的区域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9.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污染地块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尤其是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已经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县(市、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10.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方案、破产方案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的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纳入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发布平顶山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11.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12.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要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等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山、盐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土壤环境保护。平顶山市划定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主要是两库一河(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和沙河),以及沙河上游的主要支流及部分陆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在平顶山市境内全长116.7公里,途经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要严格加强上述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其周边土壤以及饮用水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15.强化产业布局管控

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健全财政、投资、产地、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相关行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五)加强各类土壤污染源监管

16.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17.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的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相关激励政策,鼓励过剩产能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培育发展高端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有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并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以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多的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各县(市、区)要采用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方式和闭库措施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进行治理;对已闭矿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历史遗留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底前,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及渣场的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重点监管的尾矿库及渣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执行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人口聚集区域、生态红线控制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制定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执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汽车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在舞钢市和宝丰县开展静脉产业园试点,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1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底前,建成“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并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储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络和处理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时限,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同时,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严格执行农膜制品国家及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 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突出县、乡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加工利用、回收网点收集、农户捡拾交售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编制平顶山市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19.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的末端处理措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乡级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 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 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其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等参与)

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设施。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将规划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定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尝试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综合考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尝试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争取打造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保障

24.增加财政投入

市、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政府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且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全市农膜使用总量,采取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5.发挥市场作用

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设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2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2018年3月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27.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生产重点县,市农业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每年开展1次农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2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人才资源,建立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

29.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针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0.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行为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责中的渎职腐败违法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31.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

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的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环境容量、污染生态效应、风险评价及地方环保标准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体系、土壤污染诊断、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研发,同时推进适合平顶山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成套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的修复材料(药剂)的研发。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等参与)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建设

优化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立项资助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课题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基地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34.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

建立适用平顶山市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农药、重金属、工矿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较选择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在农用地方面,重点推广生物修复、原位钝化、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方面,重点筛选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跨区域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36.规范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六)完善激励政策

37.落实优惠政策

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38.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市环保局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导

39.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0.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均应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探索建立全市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落实企业责任

42.明确排污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等参与)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三)开展宣传教育

43.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

44.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45.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6.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严格评估考核

47.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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