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土资办发[201 1]49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信息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的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1]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矿业权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即将到期矿业权的申请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防止矿业权人因疏忽造成矿业权到期来不及提出申请,省厅自2011年8月l 日起,在厅门户网站即时公布已经过期和3个月内将到期的矿业权基本信息。对将到期的矿业权由厅行政服务中心采取电话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提醒矿业权人矿业权即将到期,抓紧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为有效防止矿业权过期自行废止,对申请资料不全不能按期申请延续、延长保留期及划定矿区范围的,由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厅提出申请,由厅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限为3个月,并出具接件回执。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申请资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补齐资料的,通知申请人取回申请资料,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新证未领前不得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二、没有按期申请矿业权的问题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资料。但对因司法判决造成过期的,由申请人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附申请资料后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
因政府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矿业权不能按期申请的,申请人将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意见报送厅行政服务中心,由主办处室审理后定期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的,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向厅报送申请资料予以受理;不同意办理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省厅对末进行上述申请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已过期的矿业权人逐个下发限期办理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逾期不办理的,由省厅吊销许可证。
因过期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矿业权按灭失矿业权进行管理。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准入要求,且已妥善处理勘查开采活动中遗留问题的灭失矿业权,若有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可以市场方式重新出让矿业权,同等条件下,原矿业权人可优先取得。
相关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应参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严格有效期管理,并对过期废止矿权及时进行清理。
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本《通知》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告知矿业权人。凡使用过期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施工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