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4〕40号
发布日期:2014-09-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6日 平顶山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土地储备工作,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2013〕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主城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平顶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相关制度、流程并监督落实;
(二)审核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审核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四)依法办理各区已征土地的储备土地登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国有存量土地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并实施储备;
(五)作为业主申办拟收储土地中林地的使用手续,配合财政部门申办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六)管护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七)发布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负责拟供储备土地的项目包装和招商推介工作;
(八)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供应储备土地;
(九)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十)协调办理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十一)研究提出年度土地储备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价意见。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申报本辖区拟储备土地的位置、数量、用途等情况,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拟储备土地边界,开展土地征收、收回中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拟储备土地地稳评价、地灾评估等出让的前期工作;
(四)了解拟收储宗地的地下矿产勘查开采情况,协调中平能化集团等涉矿单位,出具土地收储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根据城乡规划确定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指导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落实储备土地所需要的计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完成拟储备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的组卷报批工作;编制储备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方案并负责落实,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申办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对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使用。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牵头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等工作。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办理拟征收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市林业局职责:负责牵头办理相关林地使用及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职责:负责及时受理和批复土地储备项目的环境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文物管理局职责:负责及时受理和批复土地储备项目的文物勘探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在市主城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控制市区土地一级市场,实现统一报批、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供应。
第十四条 《实施意见》中规定纳入收储范围且具备收储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主管部门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收储。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供应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规划,作为收储土地、调控市场的主要依据。
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情况,于每年10月之前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初步匡算收储资金需求,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土地储备项目。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土地转用及征收等土地报批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收回建(构)筑物产权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增加土地收益。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边界确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函请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乡规划部门应抓紧做好相关地块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原则上2个月完成。
《实施意见》中规定纳入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事先告知市土地储备中心,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土地,具备出让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出让。
第二十条 根据城乡规划,有计划对城区内国家、省驻平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使用的国有存量土地进行收储,由土地储备机构商被征收单位依法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屋等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清算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所需土地收储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包干价等标准及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拨付相关项目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出让金(租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的清算工作。市财政局按《实施意见》规定,土地收益实行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成,及时清算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土地储备工作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核划土地收储资金的区应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4个月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净地,并履行移交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至交地日期间产生的资金成本,市、区两级按5:5比例共同承担;超出4个月没有实现净地入库的,自第5个月起由区政府全额承担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在宗地出让结算时从区级土地收益分成中扣除。
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2个月内达到净地交付条件,经市土地储备中心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按2万元/亩向所在区增拨工作经费作为奖励,并计入项目收储成本。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收储过程中,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因私搭乱建、强栽强种等造成收储成本增加的,由各区政府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按土地储备工作流程积极进行落实,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增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