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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发布日期:2014-06-11
(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23日)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况

  2013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29起,其中滑坡2起、地面塌陷25起、泥石流1起、地裂缝1起,灾害规模均为小型,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8万元。与2012年相比,灾害发生起数下降4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85%。

  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全年共组织避让搬迁887户3500多人,中小学校2所,涉及师生1000多人。

  二、2014年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

  我省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崩塌、滑坡隐患点主要分布在豫西山区和黄土丘陵区,泥石流隐患点主要分布在豫西、豫西南、豫南及豫北山区,地面塌陷隐患点主要分布在地下开采的煤矿、铁矿、铝土矿等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

  三、2014年重点防治地质灾害隐患点

  根据2013年年底排查情况,我省纳入群测群防体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2959处,直接威胁26.5万人口、83.2亿元财产安全。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大型水利工程周边、重要建设工程地段、大型露天开采矿山的高陡边坡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责任单位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印发。

  四、2014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汛期(6月至9月)是我省2014年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非汛期日降水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水量大于100毫米以及持续降雪、冰雪融化时段,要重点防范山区小流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2014年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防灾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利、交通运输、铁路、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教育、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二)加强调查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县建设,完善以乡镇村组、社区居委会干部为主体的群测群防网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和工具。对治理难度大、威胁人口多、暂时不能采取搬迁措施、处于缓慢变形或局部变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开展专业监测。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享资源,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着力提高群众识灾避灾、自救互救能力,动员全社会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着力强化应急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编制、修订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汛前或汛期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加快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与气象、防汛抗旱、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为应对地质灾害应急快速、高效指挥提供技术支撑。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和速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报告险情、灾情。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险情或灾情,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各地要严格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求。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提高调查精度,将调查评价结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要加快实施洛宁、登封等19个县(市)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

  (五)加快重点隐患治理。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需求。加快开展危险性大、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加快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财政已安排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防灾减灾效益。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要制定鼓励政策,探索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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