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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豫政 〔2014〕71号

发布日期:2014-09-2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省委、省政府2009年部署产业集聚区建设以来,经过五年的规划建设,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已成为全省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转型升级的突破口、招商引资的主平台、实现转移就业的主渠道、改革创新的示范区。为认真落实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产业集聚区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把产业集聚区建设作为全面实施国家三大战略规划的主抓手、主平台,按照“一个载体、四个体系”、“四集一转”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稳定省辖市、县(市、区)预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省辖市、县(市、区)的积极性,推动产业集聚区产业集群发展、产城互动融合、增强创新动力、完善体制机制、扩大开放招商,促进产业集聚区上规模、上水平、上层次,提高吸引力、竞争力、带动力。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产业集聚区财政管理体制。

  1.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体制。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3〕93号),进一步完善省财政与实验区财政“直通车”制度。郑州市和税务、海关、人行等部门要完善收入划分和入库办法,实现中央和地方收入属地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探索规范高效的财政管理机制。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产业集聚区与上级财政部门“直通车”制度。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完善对产业集聚区的财税分成体制,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

  1.实行激励性财政政策。2013—2015年,将省级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省辖市财政比照省财政做法,将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三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将根据省辖市财政对县(市、区)“三税”收入的奖励情况进行考评,对落实激励性财政政策不到位的省辖市,适当扣减省对市本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大专项政策扶持力度。优先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列为我省专项债券发行试点。市、县级政府在使用债券资金时要向产业集聚区倾斜。2014—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对规模大、发展快、质量优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奖励,鼓励产业集聚区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产业集聚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其标准按照就低、能免即免的原则给予优惠;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鼓励产业集群发展。

  1.加大主导产业扶持力度。各产业集聚区要根据规划的主导产业,着力培育产业链条健全、专业协作机制完善、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省、省辖市安排的支持先进制造业专项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等重点给予倾斜,集中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成长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设立产业集群发展奖励资金。2014—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评审出的主导产业链条健全、集群效应突出的前30位产业集群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负责落实)

  (四)引导产城互动。

  1.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各地政府投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公租房项目,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为满足职工需求经批准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涉及产业集聚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产业集聚区城镇化。完善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大产业集聚区分配权重,将产业集聚区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作为分配因素。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向产业集聚区倾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支持创新驱动。

  1.鼓励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2.支持校区合作。2014—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0.5亿元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鼓励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在科研成果转让、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产业集聚区建立“结对子”互助合作机制,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培训一体化。对效果显著的高校、职业院校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六)支持开放招商。

  1.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鼓励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延链补链、突出引大引强进行招商,着眼培育产业集群,逐步提高专业化招商水平。重点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2.鼓励投融资模式创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参股、PPP(公私合作制)等模式参与产业集聚区道路、供水、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对创新投融资模式,成功引进社会资本的重大项目,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对产业集聚区内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等运作效果显著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投入资金的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落实)

  (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投入。

  1.实行贷款增量奖励。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产业集聚区建设贷款支持力度。2014—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对增加产业集聚区贷款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增量奖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落实)

  2.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壮大。鼓励投融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省财政对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企业,根据发行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2014—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在保贷款余额大、增幅快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同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不高于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3.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河南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牵头使用部分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着力解决产业集聚区内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促进“三规合一”、“四集一转”的发展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涉及专项资金的要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政策落实。

  (二)建立财政收支上报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将产业集聚区每年的财政收入、支出等情况单独謀癨ピ上报省财政厅。各级财政每年分配到产业集聚区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要一并上报。

  (三)强化激励约束。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财政扶持政策,与省级财政扶持政策形成合力。同时,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定期对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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