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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制定宅基地复垦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4

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宅基地复垦券公开交易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等各方合法

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

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 号)和《河

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我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

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商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制定了宅

基地复垦券(以下简称复垦券)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垦券价格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国土资规〔20162 号文件规定,节余指标收益,可采取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

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竞争方式确定节余

指标价格。豫国土资发〔2016119 号文件规定,根据前期市场交

易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发改等有关部门

测算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依据市场指

标供求情况,确定复垦券交易起始价。

二、复垦券价格分类

复垦券价格可分为复垦券指导价格(全省复垦券指导价格)、

复垦券最低保护价、复垦券交易起始价(每个公告批次复垦券交易

起始价)三类。

其中,复垦券指导价格用于指导各有关县制定最低保护价;复

垦券最低保护价包括出让主体县复垦券最低保护价和每个时期拍

卖的复垦券最低保护价;依据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确定每个公告批次

复垦券交易起始价。

三、复垦券指导价格确定

复垦券指导价格用于宏观调控市场交易行为,综合考虑各地复

垦券产生实际和市场供需等因素,同时也不加重城市发展负担,制

定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复垦券指导价格主要根据使用复垦券后产生的权利转移而需

要支付的价格来估算。复垦券使用后,使用复垦券的地区享有了复

垦地块的土地发展权,而且落地地块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生态安

全保障功能均由复垦地块来承担。因此,其价格应当包含土地发展

权价格、保障粮食安全的价格和保障生态安全的价格。其中,土地

发展权价格可由复垦地块的建设用地用途和农用地用途的价格差

异确定,粮食安全保障价格和生态安全保障价格可通过对占用耕地

所收取的费用和保护现有耕地所必要耗费的费用以及对耕地使用

的补贴来计算。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复垦券指导价格应包含土地复

垦成本以及土地发展权价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

费等价格。经测算,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后土地拆旧复垦

产生的 A 类复垦券指导价格确定为 16 万元/亩,其他农村建设用地

拆旧复垦产生的 B 类复垦券指导价格确定为 1016 万元/亩。

四、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确定

出让复垦券的县应综合考虑拆旧安置成本、还贷、群众搬迁后

长远生计等因素,结合复垦券指导价格,确定出让复垦券的最低保

护价。复垦券最低保护价根据土地复垦成本等因素变化和市场交易

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省厅根据各县制定的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结合交易等情况综合

确定每个时期拍卖的复垦券最低保护价。首批拍卖的 A 类复垦券

最低保护价,确定为 16 万元/亩。

五、复垦券交易起始价确定

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依据市场指标供求情况以及每

个时期拍卖的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确定每公告批次复垦券交易起始

价,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复垦券最低保护价。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所辖符合复垦券出让条件的县

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复垦券交

易委托时一并提供出让批次的复垦券最低保护价。

各地在制定复垦券最低保护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省

厅沟通联系,确保复垦券最低保护价合规、合理。

附件:符合规定条件可出让复垦券的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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