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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11〕8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也是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拓展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81585,其中廉租住房6535套、公共租赁住房17793套、经济适用住房15689套、限价商品房2855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38713万套。根据全市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省政府工作安排,2012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4481,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628套、廉租住房572套、经济适用住房6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09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481户、林业棚户区改造27户、垦区危旧房改造77;竣工保障性住房15000套。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任务,加强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完善配套政策,提高住房供应和保障水平。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落实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督查巡查和准入退出管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户型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执法。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审批和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建设部门要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分户验收制度和永久性铭牌制度,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优化审批服务,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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