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繁體 |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精神,切实解决好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方面的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依法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集约节约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集约节约用地氛围。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相关土地政策,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用地问题,遏制违法占地行为,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二、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缓解用地矛盾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豫政办〔2009124)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新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意见》(平政〔201048)等文件,为解决新农村用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也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一是挂钩项目建新区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二是不需要申请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是不需要占补平衡;四是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为此,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积极编制实施方案,努力解决好新农村建设用地问题。

  三、严格程序,积极申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法依规用地。鼓励新农村建设在原有村庄实行旧村改造,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中心村数量、启动时间以及建新区和拆旧区的面积、位置,编制具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集体土地调整互换方案,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建新和拆旧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勘,制作影像资料。审查通过后分批次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乡镇政府对以上实施规划、拆迁安置方案、集体土地调整互换方案等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旧村拆除目标责任书,并作出完成拆旧任务的承诺,明确拆迁时限保证。()听证后的方案通过县(市、区)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筹措建设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挂钩项目区实施完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归还挂钩指标。()经批准实施的挂钩区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建新区没有按期开工建设和不能按期完成拆旧区的,将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加强新农村建设土地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新农村建设应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动态巡查,防止随意圈占土地,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建后批、边建边批、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制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假借新农村建设名义占地大肆用于商业、娱乐等违法用地行为。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地行为。

  五、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问题,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申报、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全力支持好新农村建设。

  同时,各县(市、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8)要求,成立组织,制定方案,2009年和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用地走上依法依规的良性发展轨道。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