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出台
10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围绕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提出了13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
围绕“去产能”,国土部门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和矿产资源配置申请;除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民生热电和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外,2017年年底前,不再受理应予缓核、缓建的自用煤电项目用地预审。自2016年起,3年内停止出让新立煤炭资源采矿权,同时,还要分类盘活“僵尸企业”土地,配合政府清查“僵尸企业”用地,制定配套政策,积极构建土地退出机制。
围绕“去库存”,《通知》要求分类调控市县房地产用地供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对房地产销售形势好、库存去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市县,可适当扩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库存总量大、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且房地产销售连续3个月同比不升反降的市县,要减少或者暂停除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以外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商服、办公等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应适当缩减乃至暂停新增商服用地供应。
围绕“降成本”,《通知》提出,要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制度,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原则上为20年。加大城镇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工厂、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建,提高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养老、体育、流通、服务、旅游等行业的,土地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
为降低企业成本,国土部门将减免国土资源相关规费:取消征地管理费,免征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对于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分期缴纳。自2016年起,3年内暂缓提取和缴存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围绕“补短板”,《通知》要求扩大国土资源有效供给。全力支持扶贫开发,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应分配份额的基础上再增加600亩,并加大增减挂钩指标的倾斜支持力度,做到扶贫开发用地应保尽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将新增建设用地向农村适度倾斜,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发展。对农民住房,按下达市县新增计划总量的6%单列,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建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