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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5-09-18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让群众安心的“定心丸”。

  前不久,云南普宁发生的征地冲突事件,再度说明征地矛盾无不与补偿标准低、程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遮蔽阳光”的征地,难免引发人们的猜忌和忧虑。因此,要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必须以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为前提,让征地工作最大程度地运行在阳光之下。

  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征地信息公开政策,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制度。然而这些政策措施还亟待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真正树立主体责任,建立起征地信息阳光平台,让征地矛盾“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是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征地信息公开的政策。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着重强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然而,这一系列政策规定能否落实到位,能否让征地工作阳光进行,在实践中依然是一个待解的考题。

  基本要求——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 

  前不久听到老家要征地的消息,在北京打工的老任心里又惊又喜——搞开发是好事,发展好了大家都能受益。可自家还有十来亩地,虽然不靠它来钱,却也是一家老小的保障。这么大的事不打听清楚,着实放不下心来。

  和很多被征地农民一样,老任最担心的是征地政策信息,政府会一一告知吗?

  一位熟知相关政策的人为老任解开了疑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而征地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征地信息适用于‘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必须告知被征地农民,这既是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义务。”

  他同时指出,所谓的“特例”,也就是可以不主动公开或不公开的征地信息,包括两种:其一,征地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不予)公开。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难以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二,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按规定不予公开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开内容—— 

  用地批文等5方面内容须主动公开 

  “平常很少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我们老百姓搞不清政府的门门道道。真想不到,这些政策信息政府竟然还会主动告诉我们。”在听说中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时,老任有些意外。

  “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是国家对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要求,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点。”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到底哪些信息应该主动及时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五方面内容须主动公开:

  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二是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三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五是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相关规定还特别强调,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须主动公开,以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比如,目前各地普遍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等。”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谁来公开——

  以市县政府为主体,“谁制作、谁公开”

  “相关信息由谁负责?老百姓应该找谁?虽然政策有要求,但怕就怕政府相互推诿。”老任的心中还有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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