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开发司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答外商提问
11月16日下午,在天津举办的2010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分论坛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负责人(简称负责人)就中国矿业权管理政策新进展进行了解读。其中,针对外商关注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作了解读,并就其中有关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回答了外商提问。
外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3月底前中国将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对原有批准的矿业权项目和正在转让过程中的矿业权项目,是否执行原来的政策?是否要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简称145号文)是2010年9月14日印发的。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推进矿业权审批公开透明,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该文件的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机构。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承办或鉴证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在建立机构的方式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场、政府建立的产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建设矿业权有形市场。
二是要推进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要加强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145号文件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印发前,部分省(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方面已经作了有益探索,目前中国有一半省份先后建立了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利用相关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活动。考虑到目前尚未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省(区)要建立该机构还需要一定时间,为此145号文规定“各省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外商: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交易转让费有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由于风险勘探是高风险的投资,许多国家为了鼓励风险勘探投资,探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政府是不收费的。在中国会不会有些地方政府大大提高收费标准,作为政府一项新的财政收入?如果这样对商业勘探投资环境不利。
负责人:145号文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鉴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进行制定。需要说明的是,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性工本费用,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应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收费标准要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外商:两家合作单位商定的合作方式,需要到交易大厅公开交易。如果有第三家出高价,是否就得给第三家,相当于和招拍挂一样?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有没有优惠政策?
负责人:矿业权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自行寻找受让方,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方式寻找受让方。不论以何种方式找到受让方,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目的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两家合作单位商定了合作方式,在交易机构签订转让合同后进行公示,在此期间如果有出价高者,是否另外选定受让方完全由双方决定。